
信息時報訊 (記者 林夢建 通訊員 曹曉亮) “5月1日起,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可以向市區(qū)縣級文物行政主管單位申請修繕補助了。”廣州市文廣新局副局長趙冀韜說。記者了解到,《廣州市文物保護規(guī)定》新規(guī)(下稱《新規(guī)》)將在5月1日正式實施,《新規(guī)》針對廣州市近年來文物保護碰到的困難和管理空白處做了具體的規(guī)定,明確了懲罰的細則。
變化1:私人可申請文物修繕補助
雖然1994年出臺的文物保護規(guī)定也規(guī)定了對非國有文物修繕政府應當給予資助,但沒有具體的認定和資助標準。而《新規(guī)》第24條對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養(yǎng),明確規(guī)定了由政府出資給予補助。“目前,我市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中(除古墓葬、構筑物、石刻外),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約占48%,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約占52%。多年來在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方面一直困難重重,《新規(guī)》的出臺可算是一種突破。”市文廣新局有關負責人表示。據了解,目前國家的《文物保護法》規(guī)定,對此類非國有文物是在業(yè)主沒有能力修繕的情況下,政府才給與幫助。
據市文廣新局副局長趙冀韜透露,廣州財政將撥出一大筆文物保護專項資金。“這筆資金的數目目前還沒確定,但絕對是非常高的。在今年8月份之前,將會公布。”趙冀韜說,目前相關部門正在制定《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、《文物保護工程資助辦法》等具體管理細則。
變化2:國有土地出讓前必須進行文物勘探
去年《信息時報》曾獨家報道,考古隊伍因搶救發(fā)掘地下文物與土地開發(fā)商產生糾紛以至報警解決矛盾等!缎乱(guī)》出臺之后,將對土地開發(fā)和文物保護發(fā)掘之間的矛盾有所遏制!缎乱(guī)》第32條明確規(guī)定了國有土地在出讓、劃撥前須進行考古調查、勘探的程序。其中,屬于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勘探經費由政府專項資金埋單,屬于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,勘探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。
“這個規(guī)定第一次解決勘探資金的問題,而且以前考古都是要跟開發(fā)商搶著挖掘,現在明確規(guī)定出讓之前進行勘探,就給了我們考古比較好的挖掘時間。”廣州市考古研究所相關負責人說。
變化3:6區(qū)超萬平方米建設工程需提前勘探
另外,對于“大型建設工程”的具體規(guī)定,《新規(guī)》第33條首次規(guī)定在越秀區(qū)、海珠區(qū)、荔灣區(qū)、天河區(qū)、白云區(qū)、黃埔區(qū)內進行的建設工程項目,占地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以上的就算是大型建設工程,需提前進行文物勘探;在花都區(qū)、番禺區(qū)、南沙區(qū)、蘿崗區(qū)、從化市、增城市轄區(qū)內進行的建設工程項目,占地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以上,就算是大型建設工程,需提前進行文物勘探。
市文廣新局文物處相關負責人表示:“除了各區(qū)大型建設工程之外,我們也將公布廣州各區(qū)的地下文物分布區(qū),只要建設范圍在文物區(qū)內的,不管面積多少,都要提前進行文物勘探。”
變化4:破壞文物將被罰款10萬~50萬元
1994年的文物保護規(guī)定第25條對于破壞文物的處罰作出了罰款2000元~2萬元的規(guī)定。而《新規(guī)》首次將罰款額度提高到10萬~50萬元!缎乱(guī)》第46條規(guī)定,未經允許對文物進行裝飾、裝修,造成文物破壞;在建設過程中,發(fā)現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、未經勘探私自開工建設等違反文物保護規(guī)定的行為,處以10萬~50萬元罰款。
“文物執(zhí)法部門可以直接向違反單位開罰單。以前碰到這種情況,沒有明確的規(guī)定,我們也不好執(zhí)法。現在我們在巡查的過程中就可以直接開罰單了。”市文廣新局文物處相關負責人表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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